徐州卫健委印发《徐州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9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09-09 15:51
[摘要]:徐州市卫健委印发《徐州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9修订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健康徐州网 徐州卫生健康频道:为贯彻国务院5月22日常务会议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9月4日,徐州市卫健委组织编制了《徐州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9年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徐州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委组织编制了《徐州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9年修订版)》,有投资意向者可直接向我委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

  一、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不受规划及区域限制。按照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违反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原则的理由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实行备案制。

  二、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注册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举办人向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准入政策咨询服务,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址、设计规模、设定诊疗科目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可应举办人申请,对拟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举办人可同步在拟设置医疗机构现场进行公示,共同避免办医风险。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应完成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四、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置三级医疗机构,按照《江苏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年)》由省卫健委注册审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置二级医疗机构以及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请设置一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医疗机构由我委负责审批;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和贾汪区范围内申请设置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要求,由当地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请设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由当地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市申请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省卫健委审批。

  六、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省卫健委审批。

  七、不设置外资独资医院。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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