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08:14
[摘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通知

  徐卫基层〔2016〕25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沛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6〕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经市新农合工作技术指导组、临床药品评审组研究确定,现就做好我市国家谈判药物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农村重大疾病用药

  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纳入门诊农村重大疾病用药目录。非小细胞肺癌重大疾病患者可在新农合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并补偿。各具备使用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适应症筛选病人,不得随意扩大病人适用范围。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药品适用症进行审核,不符合适用症的患者发生的靶向药物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

  二、补偿政策

  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门诊费用报销按照《徐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徐卫〔2016〕号)执行,其年度新农合门诊补偿封顶线为3万元。

  三、实行网上采购

  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限定在江苏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苏卫药政〔2016〕7号)要求执行。

  四、组织管理

  各地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基金结算和审核监管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系统维护和制度管理的支持配合工作。

  本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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