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江苏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今年起,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职工,统一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原规定职工享受98天生育津贴、晚育增加30天的津贴政策不再执行。我市将严格执行省人社厅规定。
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新通知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