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2016年职工医保政策新调整:“四个提高”惠民新承诺

发布时间:2016-01-04 15:25
[摘要]:沛县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沛县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制订了《关于调整沛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2016年度沛县职工医保政策做了新的调整

  近日,沛县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沛县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制订了《关于调整沛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2016年度沛县职工医保政策做了新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待遇标准,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提高”。

  一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县内住院的,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2万元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由过去的80%提高至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86%提高至89.5%;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由过去的88%提高至92%,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91.6%提高至 94.4%;大于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由过去的91%提高至94%,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93.7%提高至95.8%。超过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的部分自动进入大病保险范围,10万元至16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由90%提高至93%;大于16万元至24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由95%提高至98%。

  二是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2016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至24万元。

  三是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大幅提高:由于精神类疾病涉及面广,轻、重度精神病治疗花费差距较大。因此,在本次调整中着重对精神类疾病的门诊补助进行了调整,普通精神病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4000元提高至8000元。

  四是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大病医疗救助筹资标准由100元提高至200元,按年度筹资,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

  职工医保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卓力提升了职工医保待遇水平,确保我县职工医保政策在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更加惠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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