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5-11-30 15:38
[摘要]: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获悉,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公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获悉,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公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该数据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 月31日。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189元,该数据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 1日至2016年6月30日。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15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5 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调整办法: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5%,增发金额最高为43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 1943元、二级1835元、三级1727元、四级1619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095元、1696元、 1257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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