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 大病保险按季度报送统计数据

发布时间:2015-11-25 15:38
[摘要]:继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后

  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高额费用,常给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继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后,近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据悉,此次发布的新制度是保监会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修订和完善,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

  根据新制度要求,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向保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数据,同时,保险公司须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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