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国残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获得基本医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时发放护理补贴。对其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通知明确,应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能力。应推进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与发展。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疗养、护理等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提高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
通知要求,对于已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康复综合评定等项目,要确保执行到位。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要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罹患大病的重度残疾人等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要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属特困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给予定额资助。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要充分发动社会慈善力量予以帮扶。
通知要求,推进重度残疾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行动困难、确需异地就医的重度残疾人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