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就医时,不同医保身份背后的差别性报销政策常令参保人和医院挠头,不能‘保’随人走的制度壁垒与城乡居民流动性增强的大趋势不相匹配。”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汪早立表示,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城乡分割的弊端日益显现,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公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可谓在为基本医保制度精准把脉的基础上开出的一剂良方。
让有限基金输出更高保障能力
汪早立表示,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制度政策六统一,提升医保服务效能,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
“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根据《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要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汪早立表示,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新农合可能要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扩大的情况下,保持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下降;城镇居民医保则要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赵东辉指出,当前各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定点机构范围、管理办法等各不相同,且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实际待遇水平的差别。为此,《意见》要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这些政策规定的落实将使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补偿政策。
《意见》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赵东辉表示,这有助于减少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障待遇差异,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意见》同时规定,提高统筹层次时要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并要求各地通过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医保基金输出更高的保障能力。此外,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会更加方便。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确保制度平稳过渡防止加剧不公平
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是多位专家对《意见》的共同评价。汪早立表示,《意见》打破了参保资格方面的城乡区分,使城乡居民在参保方面不受户籍性质限制,具有了同等的参保资格。同时,《意见》还允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向那些就业状态不稳定、与用工单位没有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经常变换工作单位或经常迁移的务工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敞开了大门,避免此类人群游离于保障之外。
采访中,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提倡按支付能力缴费、按需保障,即收入高者多缴费、收入低者少缴费,所有参保人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当前,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均实行固定额度筹资的办法,一定程度上难以体现筹资公平性。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在汪早立看来,上述要求即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发展方向,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收入挂钩的筹资机制,也切合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家庭收入缺乏有效调查手段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按城乡或区域收入水平分档缴费的适宜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提出,各地要针对特殊人群做更细致的工作。比如,应通过综合措施,确保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报销水平不降低,确保大病患者利益不受损失。还应当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防止农村逆向补贴城市,防止保障不公平的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