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药监局公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16 10:50
[摘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的相关规定,徐州市药监局将本机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公示如下:

  一、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1. 书面投诉举报

  向本机关直接提交或者寄送投诉举报材料,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新安路11号,邮编221018。

  2. 来电投诉举报

  拨打本机关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工作电话0516-83727053、83728616。

  3. 网络平台投诉举报

  点击本机关官方网站(http://syj.xz.gov.cn/syj/)“咨询申诉”栏目,填写投诉举报相关内容在线提交。

  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程序

   1.受理程序。本机关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2. 反馈程序。

  (1)转办反馈。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需转交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转办情况。(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2)结果反馈。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本公示涉及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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