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脸针,专业名称为肉毒素,是一种生物制品,在美容行业十分常用,目前市场上经过批准生产、销售的瘦脸针仅有两个品牌,且价格十分昂贵。正因为如此,一位专门从事生物制品研究的海归博士蒋某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巨大市场潜力,自己购买原材料,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最终配制出瘦脸针水剂,经加工成冻干粉后进行销售。自2016年3月至8月,共销售自制瘦脸针30余万支,获利700余万元。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蒋某等五人批准逮捕。
海归博士研发瘦脸针
45岁的蒋某是美国某著名大学的生物学博士,在该大学获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后于2015年回国,被一家大型制药企业聘用为技术总监。该企业为蒋某准备了专门的实验室和科研启动资金,供其从事新产品研发。2016年3月,蒋某被拉进一个QQ群,群里不断有人向他咨询瘦脸针的事情,问的人多了,蒋某就产生了自己研发瘦脸针的想法。毕竟这是自己的老本行,做起来轻车熟路。蒋某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文献,最后发现一种新型原料在美容除皱方面有作用,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蒋某购买了相关的试剂开始进行实验,进一步研究瘦脸针的配方。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蒋某在实验室配制出瘦脸针水剂,但并未进行临床试验。研制成功之后,蒋某第一次配制了4升瘦脸针的水剂,然后联系某生物科技公司,以化妆品原料的名义签订加工合同,由该公司将蒋某配制的水剂按照每瓶1毫升的容量制作成4000瓶冻干粉,由蒋某向外销售。
微信群里低价推销
研制出瘦脸针后,蒋某就在微信群里发消息,称有瘦脸针,需要的可以联系他。由于微信群里讨论的瘦脸针都是肉毒素,市场上普遍认可的瘦脸针都是肉毒素,蒋某在与客户沟通时也就默认自己研制的瘦脸针为肉毒素,称自己的是精仿肉毒素。有客户要货后,蒋某根据客户的要求,将瘦脸针成品用7毫升的玻璃瓶分装,并通过快递发货。瓶身没有任何文字、图案标记,只是根据紫色和白色瓶盖区分,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蒋某研制的瘦脸针成本约13元一支,售价不到40元一支。由于蒋某的瘦脸针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所以销售异常火爆,至案发前,蒋某一共销售其自制的瘦脸针30多万支,获利700余万元。其中仅赵某(另案处理)一人就从蒋某处购买瘦脸针10万余支,向蒋某支付货款330余万元。由于业务繁忙,蒋某还把自己的远房亲戚陈某叫来帮忙,安排陈某在微信群里打广告、销售瘦脸针,有客户要货,陈某就把客户的要求发给蒋某,由蒋某负责发货。蒋某除每月支付陈某3000元固定工资外,还按照陈某销售的数量给其提成,截至案发,陈某共销售瘦脸针6万余支,获利五六万元。
自印包装加价销售
赵某自2016年3月开始销售从蒋某那里购买的裸瓶瘦脸针,为了卖个好价钱,他又委托他人为其印刷了市面上常见的两个品牌肉毒素的包装盒,并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包装后加价销售。赵某先后租了两个仓库用于存放购进的瘦脸针,并找来赵某某、刘某和侯某等人负责包装、发货。后来赵某将这三人也拉进了几个专门卖美容产品的微信群,并教会了他们如何在网上销售假药,让刘某三人也通过微信进行销售,赵某只收自己事先定好的底价,差价归刘某三人各自所有。在利润的驱使下,刘某三人除了完成包装、发货的任务外,自己也开始通过微信销售瘦脸针,进价30多元一支的裸瓶瘦脸针,最高卖到近200元一支。至案发前,赵某某共销售2万余支,涉案价值达100余万元,通过加价销售累计销售2000余支,非法获利达1万余元。刘某累计销售5000余支,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并通过加价销售方式销售1000余支,获利4万余元。侯某累计销售2000余支,涉案价值达10万余元,并通过加价销售方式销售80余支,获利6000余元。
经审查,云龙区检察院认为,蒋某、陈某、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刘某参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超过30万元,且以销售假药为主要生活来源,侯某犯罪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满释放未满半年又犯新罪,均有逮捕必要,遂依法对五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国家对药品的新药研发、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运输贮存均有严格规定,蒋某生产的瘦脸针为注射用针剂,且未经临床试验,收货发货均通过快递进行,不符合药品运输的条件,对人体存在很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