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将进步加强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3-10-12 15:41
[摘要]: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一项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利国利民的药品质量管理政策。

  自国家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大部分零售企业能按照要求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摆放、设置专用标识及警示牌,并按要求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落实处方药的广告管理等;但仍有部分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时仍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进一步加强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一项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利国利民的药品质量管理政策。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提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药品零售企业对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工作,做好药品经营企业的指导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意识。各零售企业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在销售处方药、开展药学服务时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一)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所有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1)。

  (二)注射剂、粉针剂、生物制品、抗生素类和特殊药品以及按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等高风险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2),做到收集、保存处方或严格进行处方登记、转抄、复印或扫描留存等(处方纸质记录格式见附件3)。

  (三)对于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需长期用药的患者,可凭患者病历或处方复印件给予销售,但应建立慢性病病人长期用药档案,做好患者基本情况和购药记录等相关登记(档案及登记格式见附件4)。

  (四)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陈列摆放,设置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专用标识及警示语、忠告语;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五)经营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处方审核人员在营业时间内须在职在岗,且与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人员一致;并在营业时间内应认真履行其处方审核、签字把关,进行处方调配,指导顾客合理、安全用药,接受顾客用药咨询,收集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工作等药学技术服务的职责。

  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在日常监管、GSP认证和跟踪检查等各项检查中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明确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一旦发现违规经营,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零售企业执行凭处方销售规定情况的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同时要结合《徐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将违规行为录入其信用监管信息中;对于违规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要并处罚款,并可书面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市局可按规定核减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

  (三)对处方审核人员配备及在岗情况、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凭处方销售工作的执行情况加强检查,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市局可按规定核减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核定其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对于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的零售企业,除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证或撤销其GS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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