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中毒)核查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7-12-28 13:28
[摘要]:《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在收治外伤(中毒)的人员住院治疗时,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假病历和假证明,不得违反核查结论给予刷卡结付。

  我市近日出台《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中毒)核查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外伤(中毒)核查是指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参保人员外伤(中毒)时间、地点、原因、经过、送医过程、票据、费用、医疗文书、是否本人就医等真实性的核查。

  根据《办法》,外伤(中毒)核查结论应在参保人员出院前作出,并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因情况复杂,核查结论在参保人员出院前未能作出的,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可先暂付,待核查结论作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参保人员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接到核查结论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陈述、申辩。拒不配合核查、未经核查以及核查未通过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在收治外伤(中毒)的人员住院治疗时,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假病历和假证明,不得违反核查结论给予刷卡结付。违反规定的,按照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