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试行)》(徐医管发〔2018〕11号)文件规定,昨日我市出台各县(市)及铜山区、贾汪区城乡居民转诊转院到市区医院新规定。
根据新规,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在徐州市区医院就医的,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转往市区应为定点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开始时间生效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可按转诊转院刷卡结算;未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出院后由本统筹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予以手工报销。不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视为非正常转诊转院。补办备案手续时,转诊转院备案开始日期应提前至本次入院日期之前。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原因在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经核查符合刷卡结算条件的,由就医医院发起转诊转院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效。
各县(市)、区新生儿出生医院为市区医院且生产后未出院的,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由出生的市区医院为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效。其他6个月以内新生儿住院后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以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入院通知书等到当地县级或其他授权转出医院补办转诊转院备案,也可直接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转诊转院备案,备案生效后才能享受待遇。补备案开始时间要早于入院时间。
各县(市)、区当地有一级以上传染病、精神病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的,由当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疗机构或少数特殊病种(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等)由市内专科医疗机构申报转诊转院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另外,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由县(市)、区医院转诊转院到市区医院,或在市区医院急诊抢救的,医保经办机构顺延至工作日审核。参保人员可先自费住院,待转诊转院审核信息生效后,再自费转医保刷卡结算;也可以出院后持转诊转院单及其他规定材料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的,视为非正常转诊转院,报销比例为当地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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