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加速推进就医一卡通 冒用他人社保卡将入刑

发布时间:2016-04-06 15:07
[摘要]: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就医买药。针对这种情况应如何查处?如果社保卡关联的医保个人账户或社保基金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适用于刑法关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规定

  3月30日,人社系统在全国举办了“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人社部信息中心主任贾怀斌就社保卡在医疗领域应用的进展作了介绍。

  异地医保结算加速推进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在今年基本解决省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使老年人跨省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

  贾怀斌介绍了异地医保结算的进展。他说,目前全国省内异地用卡基本实现。30个省份建立了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并实现省内异地就医持卡结算,235个地市实现医院异地就医结算,115个地市实现异地药店购药结算。

  目前人社部正在加速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开展社保卡跨省用卡环境改造,确保按时实现跨省持卡异地就医结算。

  就医一卡通进展

  人社部制定了2017年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工作目标。其中的就医一卡通应用推进迅速。

  全国335个地市实现医疗费用持卡即时结算,329个地市实现药店购药持卡结算。天津、安徽、湖南等地的267个地市将社保卡作为就诊卡,患者持卡挂号、诊疗、取药、结算一卡通用,实现医保结算和医疗服务的衔接。江西、湖北等地的218个地市通过社保卡实现民政医疗救助和商保大病保险的衔接结算,打通了不同部门的服务环节。浙江、广东等地结合社保卡和移动终端,开通手机挂号、网上购药结算等服务,探索“互联网+社保卡”的就医服务新模式。浙江、福建、江西、宁夏等地实现持社保卡查询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浙江、河北、山东等地的人社与卫生部门联合推动就医一卡通。

  冒用他人社保卡开药将入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明确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其中两条条款针对伪造、变造、买卖、盗用等违规使用社保卡的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就医买药。针对这种情况应如何查处?如果社保卡关联的医保个人账户或社保基金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适用于刑法关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规定。因此,特别要注意不将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延展阅读:

  社保卡从1999年首发,至今已近17年。截至2015年底,全国持卡人数已达到8.84亿人,覆盖64.6%人口,369个地市(包括省本级)已发行社保卡,地市覆盖率达95.8%。

  为保证社保卡的安全性,首先是社保卡采用CPU芯片和密钥认证技术,通过本人持卡、密码验证、挂失锁定等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持卡人身份安全。其次是通过设计严谨的医疗消费控制流程,保证结算安全。访谈中人社部信息中心主任贾怀斌表示将研究引入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健全身份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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