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5条新政提升养老服务

发布时间:2018-01-10 13:29
[摘要]: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人、低保和低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列出15项重点任务和实施责任主体,以满足1700多万江苏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90%以上街道开展日间照料服务,90%城市社区开展助餐服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

  全面拓展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范围。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承担费用,由政府负担。

  逐步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工程。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全省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到2020年,全省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100个以上。

  全面加强医养结合。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立1-2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护理院或康复医院,全省老年护理院达到200所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比例达50%以上。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机制,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更多地区长期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社会保险。今后,我省高龄、特殊困难等重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会得到保障,享受低保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可额外再获不低于低保标准10%的保障金。

  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对于长期驻外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为老年人服务的护理员也将享受奖励。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5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此外,《意见》还从深化敬老月活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服务内容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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